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 国务院令!6项涉及医务人员的法规将修改和废止

国务院令!6项涉及医务人员的法规将修改和废止

时间:2024-12-23 15:52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这一通知涉及多个领域,其中与医务人员相关的内容尤为引人注目。这不仅关乎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规范,也对医疗行业的整体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由于该通知篇幅较长,现整理与医务人员相关的修改内容,以飨读者。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删去第一百零三条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中的“名录”修改为“目录”。


第十五条修改为:“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的实验室备案凭证,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不同级别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要求,包括级别规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特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和报告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相关机构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物后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条件和审批要求。


第三十条规定了在动物体上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级别要求。


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八项中的“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修改为“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十六条中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修改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十六条明确了三级、四级实验室违规从事特定实验活动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相关实验室设立单位未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处罚措施。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条完善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分类管理、目录制定及调整机制。


第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了药用类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方式,以及建立追溯管理体系的要求。


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修改为“药品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价格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调整了执业医师开具处方的相关规定,包括专用处方、最大用量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要求,包括专册登记、保存年限及处方信息报送。


删去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第八十五条中的“麻醉药品目录”修改为“药用类麻醉药品”。


新增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


第八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了相关部门名称。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十三条完善了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分别改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并将其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五十六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执法人员”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调整了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不同情形及相应处罚措施,涉及建设项目、作业场所警示标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


删去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了用人单位转产等情况下处理高毒物品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调整了用人单位未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了用人单位未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修改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申请要求。


第十二条调整了药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批时限和决定方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将“饭馆”修改为“宾馆、旅店、招待所”。


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八条调整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或备案的要求。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此次国务院对部分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适应了时代发展需求,优化了政府职能,对医务人员的工作有着积极影响。医务人员应及时了解这些法规变化,确保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来 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上一篇:【盂县世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导医、行政院长、临床医疗-其它

下一篇:国家医保局发布指南,现行麻醉类价格项目有调整

注册/登录获取更多内容

获取验证码
城市招聘
热门职位
推荐企业
最新资讯
公招信息
【淮安市广仁诊所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普通内科公司没有签合同怎么走劳动仲裁【南京江宁银河湾诊所】发布,招聘中医针灸/推拿师【常州武进妇婴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护士/护理、影像医学科、行政院长【太仓牙晟家口腔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护士/护理、口腔医生、口腔医生【常熟济康诊所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护士/护理、呼吸内科去劳动仲裁院申都准备什么材料劳动仲裁律师费是败诉的一方出吗劳动仲裁一定会得到理赔吗【常州医邦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护士/护理、口腔医生、口腔医生【苏州工业园区允正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发布,招聘药剂科、中医科医生、中医针灸/推拿师劳动仲裁流程需要本人到场吗【泰兴平安医院】发布,招聘普通内科、影像医学科、影像医学科【常熟玉蕙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护士/护理、口腔医生、护士/护理劳务纠纷诉讼费大概需要多少【武进区雪堰博芽口腔门诊部】发布,招聘口腔医生、口腔医生、护士/护理劳务纠纷案件律师费由谁来承担【常州北极星口腔医院有限公司钟楼分公司】发布,招聘口腔医生、种植医生、口腔医生劳动官司可以主张对方出律师费吗【暨阳康复养老(江苏)有限公司】发布,招聘中医科医生、护士/护理、护士/护理劳动纠纷律师费用多少钱【常州武进济芳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普通内科、中西医结合、护士/护理上诉有效期15天是否包含节假日【扬州江都雅健护理院】发布,招聘普通内科、康复科、中医科医生【昆山仁禾诊所(普通合伙)】发布,招聘普通内科【苏州吴江盛泽爱心护理院】发布,招聘护士/护理、中医科医生、普通内科【孔医堂(南京)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招聘网络推广主管、新媒体专员、药剂科【南京江北大华门诊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口腔医生【常州中吴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护士/护理、普通内科劳动争议一审立案需要多久
2025年江苏南京农业大学科研助理招聘3人公告(一)2025年吉林大安市事业单位招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40人公告2025年湖北恩施州宣恩县事业单位选聘8人公告安徽合肥经济学院审计业务负责人招聘公告2025年上海中医药大学招聘公告2025年浙江宁波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派遣制驾驶员3人公告昆明圣约翰医院2025年招聘公告浙江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技术中心招聘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公告2025年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招聘公告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2025年1月招聘2名放疗技师简章广西陆川县乌石镇中心卫生院2025年度招聘编外人员公告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中心卫生院2025年度招聘编外人员公告中日友好医院2025年补招应届毕业生公告四川省广元市妇幼保健院关于2025年公开招聘25名工作人员的公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25年1月招聘人事代理制人员方案(第四批)云南省砚山县盘龙卫生院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名非编制内人员福建省肿瘤医院2025年度招聘博士岗位人员预告西藏林芝市巴宜区人民医院2025年1月公开招聘2名编外人员的公告西安医学院附属宝鸡医院肿瘤内科2025年招聘1名医生公告西安医学院附属宝鸡医院2025年招聘2名药剂科药师公告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2025年1月招聘1名编外英文编辑公告(第二次)浙江省永嘉县妇幼保健院2025年1月公开招聘2名劳务派遣人员公告(一)山东省胜利油田中心医院202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西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5年招聘公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2025年招聘外用人员启事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办公室2025年招聘1名派遣制药师公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口腔科2025年招聘诊疗辅助岗人员简章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2025年1月招聘8名管理人员公告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妇幼保健院2025年1月招聘公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年1月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
展开
客服
小程序
公众号
工具箱

专业

深耕医疗行业9年

精准

海量医疗行业人才

便捷

求职顾问一对一服务
登录/注册 密码登录
+86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